投稿作者:英圳,北京某上市公司非著名法务人,从事公司法务十余年,电话13366034633;受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信息,侵权必究。
受疫情影响,太多的公司企业在考虑或正在进行裁员降薪。作为劳动者面对疫情期间的裁员降薪,我们应该合理合法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不妨参考如下建议:现阶段,作为劳动者主要面对两个内容的劳动纠纷,1、降薪;2、裁员。想争取自己的权益,首先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可以争取,经过争取后可以获得最大利益是什么。《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倍补偿金。《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2N倍赔偿金。1.2社会保险,俗称"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足额缴纳。1.3住房公积金,俗称“一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2.1面对降薪、裁员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全程包括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受理、送达、交换证据、庭前调解、开庭审理、作出裁决。按照法律规定自劳动者提交申请之日最长5+45+15=65天可以完成仲裁程序。关于提出劳动仲裁的费用问题,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2.2关于索取劳动报酬要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开具了“工资欠条”,如果以此进行追索劳动报酬,则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时候,经常出现同时提出社保补缴要求,此项申请事项也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应另行向社保中心提出,后面将详细说明。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3有的劳动者认为获得仲裁裁决书就结束了,用人单位就会马上付钱了。这样理解其实忽略了执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收到裁决书后按照裁决结果履行,当然涉及不到执行程序。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收到裁决书后未予履行时,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切记,当用人单位不履生效的裁决书时,要到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1有的劳动者认为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得到裁决书就走完了司法程序。其实,这是忽略了法院诉讼这个阶段。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进行起诉。一审阶段,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阶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作为劳动者要维权,需要清楚了解要发动仲裁和起诉所需要的时间。发动仲裁和诉讼,虽然无法完全预测最后的结果,但是这个时间成本是无法回避的。3.2虽然劳动纠纷,劳动者的胜诉率相对于用人单位较高。但是,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发起仲裁与诉讼就一定可以取得自认为的结果。为了争取理想的结果,就一定要注意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常见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房贷收入、缴税证明、考勤卡、工资支付证明、银行流水记录、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沟通录音。这些证据不一定要齐全,但是肯定越全越好。4.1面对劳动纠纷,除了选择劳动仲裁和诉讼外,其实还可以选择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考虑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进行解决。4.2相对于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处理周期,劳动监察程序相对较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4.3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大队具有行政执法权。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进行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劳动者可以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具体内容,自行选择解决途径。5.1劳动者经常遇到用人单位未按照实际薪酬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如果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考虑向社保中心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实际薪资标准予以补缴差额。《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5.2社保中心受理劳动者的投诉后,将会向用人单位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以进行情况核实。如劳动者投诉情况确实存在,将会要求用人单位予以依法办理补缴。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社保中心要求予以补缴,社保中心将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予以依法催缴。《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3虽然用人单位将会按照社保中心的要求,进行补缴。社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交纳的,但是作为劳动者要注意,个人方面也可能会承担个人方面的差额补缴。对此,建议劳动者提前准备补缴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原因增加滞纳金,可能会向劳动者进行追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如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或未依法存缴,劳动者可以考虑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面说的都是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自身权益。有些劳动者可能觉得麻烦、周期长(总想今天起诉,明天就拿钱)就自作聪明的采取一些激烈手段。这些激烈方式,轻的会让劳动者有理变成没理,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搜索“非法讨薪”“恶意讨薪”等类似关键词。非法维权、讨薪行为可能涉嫌如下犯罪:7.1老板不给工资,劳动者自认为私自盗取、占有公司设备财产抵扣工资等行为,可能涉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7.2老板不给工资不给解决劳动纠纷。限制老板人身自由。不给钱别想出去。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7.3老板不给工资,就给他点教训,扇他几巴掌再说。如果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7.4老板不给工资,公司企业就别想开工,不给我工资,你也别想赚钱。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5老板不给工资,我就跟着你去你家,不给我工资,我就吃你家住你家。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据《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7.6老板不给工资,你的车就别开了,兄弟们给我砸了。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7老板不给工资,我就举报你偷税漏税,不给我50万,我就一直举报你。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论从各级通知出发,还是依照法律法规解决。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是最便捷最公平的解决方式。劳资谈判也是很需要技巧和智慧的。建议劳动者面临用人单位裁员的时候,可以充分衡量自身得失,参照公司的裁员成本,与公司直接沟通是否可以改为降薪方式。劳动者面临大幅度降薪的时候,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是否可以分批支付,待经济转好时再支付另一部分;是否可以全日制劳动合同暂时变更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接受“共享员工”模式;是否可以尝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等模式。以上各类解决方式,其实都建立在一个我们不愿意思考的前提。用人单位还具备支付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还有钱,给得起。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山穷水尽,上面所有解决方式其实都仅仅是“美好愿望”。建议劳动者在决定采取哪种解决方式,维护自身何种权利之前要冷静、客观、全面的考虑。不要冲动、盲目、任性的解决。只有同舟共济,才能冲破风浪重见彩虹。
2020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
↓↓↓等待您的品鉴↓↓↓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一文全懂: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工时计算?能否裁员?附官方通知
▶▶律师:新冠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终于讲明白了)|转需
▶▶7问7答:新型肺炎疫情下,员工在家办公发生伤害,算工伤吗?|转需
▶▶官方发布!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847180元|全国统一
▶▶最新判决:电子邮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不支持双倍工资